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了保证招生工作规范有序,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规及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坐落于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南8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要求,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5年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招生工作自觉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分专业来源招生计划,招生计划以宁夏教育厅批复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统一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择优录取,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
第十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将投档的所有考生依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录取时,学校将根据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对计划进行调整,调档比例控制在105%以内。对于按照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一条 对各省级招办确认的符合国家政策性加分条件的考生,我校原则上予以认可。在专业录取时,以考生的投档成绩(含政策性加分)作为专业录取依据。
第十二条 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处理;若该省份无明确规定,我校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照分数优先进行录取。按照进档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录取,不设专业级差。先将考生按分数从高到低排队,再依次按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当考生第一专业志愿额满时,依次考虑后续专业志愿。
第十四条 对进档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将其调剂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若所有专业均已录满,则退档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时均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核准,学费4500元/生/年;住宿费600-1500元/生/年。
第七章 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奖学金:10000元/生/年;
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年;
筑梦奖学金:4000元/生/年;
校长奖学金:400-1000元/生/年;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超过16000元/生/年;
国家助学金:3700元/生/年;
建档立卡:宁夏籍高职(专科)建档立卡经济困难学生(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减免学费4200元/生/年;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6000元/生/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3700元/生/年;
勤工助学: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可为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经学校招生所录取的考生,在开学报到15日内办理缴纳学费、注册报到手续,逾期未注册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参军入伍新生需到校注册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学校名称为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的学习起止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毕业证书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填写。
第九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52-2688300 2688303
联系地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星光大道南8号
电子邮箱:sgmzjc@163.com
学校网址: http://www.nxszsgm.com/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石嘴山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自治区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落实相关招生政策。